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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距离,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设置储存地点及设计建筑结构,除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1)危险品储存建筑物、场所内消防用电设施,应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的有关规定。
(2)危险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电气系统均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特别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的电气系统,应符合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定。
4、储存场所的通风及温度调节。
(1)储存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2)储存危险品的建筑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割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储存危险品的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如热水温度不应超过6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6)管道和设备,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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