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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总迁移量测定的是所有非挥发性组分的迁移总和量,因此并没有对其中的各种组分进行定性。总迁移量测定结果符合限量要求时,其中某些单个成分的量仍然可能迁移太多,特别是当这些成分是危害性较大的高关注物质,如有毒重金属镉及有毒有机物分子丙烯腈等时,一旦进入食品将对饮食者的健康造成巨大危害,因此需要对这些物质独立出来进行检测,也就是进行特定迁移量测定。
“特定迁移量”是指从食品接触材料向食品模拟物中释放的某些特定物质的量,“特定组分迁移量”考察的是从食品接触材料向食品模拟物迁移的某一个或某一类组分数量的大小程度。当然,有时无法获得尚未与食品接触的制品时,则必须在实际的食品中进行特定迁移量测定。特定迁移量对应的最高允许值即为“特定迁移限量”。
当前各国家(或地区)对特定迁移量的测试不外乎是两种:塑料、橡胶、有机涂层等制品的有机物分子迁移量测定;塑料、橡胶、陶瓷、玻璃、金属等制品的重金属迁移量测定。以下以塑料、橡胶、内壁涂层等制品的有机物迁移量及陶瓷制品的重金属迁移量为例,分析各国家(或地区)食品接触材料的特定迁移限量指标。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特定迁移量及法规依据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特定迁移量及法规依据(部分)见表3--5。该表列出了欧盟的食品接触材料的特定迁移限量(部分)。根据欧盟法规(EU)No.10/2011及ResAP(2004)1框架决议,塑料制品及内壁涂层制品的特定迁移限量单位为mg/kg或mg/dm2(不限溶剂种类),若将表中mg/kg表示的限量转化为mg/dm。表示,应除以“常规换算系数”6。如密胺制品的甲醛迁移限量为15mg/kg,即迁移入1kg食品模拟物的甲醛质量不得超过15mg,该限量可换算成15mg/6dm2=2.5mg/dm2两种单位的使用条件与欧盟对总迁移限量单位的使用规定是一致的。
根据欧盟ResAP(2004)4决议.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毒理学评估被公认为是基于生产塑料材料和制品的物质的评估数据,这种评估假定消费者暴露于6dm。塑料材料包装的1kg食品中。因而.特定迁移限量可用mg/kg或mg/6dm。表示。然而,由于橡胶产品表面积与食品的比值不同,这种方法不能应用于橡胶产品中,故而其特定迁移限量始终以mg/kg表示。如含丙烯睛橡胶制品中丙烯腈迁移量为不得检出(检出限:0.01mg/kg)。
塑料、橡胶及内壁涂层的种类繁多、工艺复杂,这些材料在生产中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就达几百种,有些添加剂规定了特定迁移限量而有些尚待规定。尤其欧盟关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EU)No.10/2011规定的有特定迁移限量的物质多达数百种,特别是对一些高敏感物质的要求特别严格。当然,对如此之多的物质全都进行检测,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根本上还是要从源头上把好原料关和生产关。
对于在欧盟物质清单中尚未规定特定迁移限量的物质,欧盟规定其迁移量不得超过总迁移限量,即60mg/kg或10mg/dm2如有些塑料中作为填料大量使用的碳酸钙,会被乙酸溶解而迁移到乙酸溶液中,虽然对碳酸钙未规定特定迁移量指标,但如在乙酸模拟物中的迁移量超过60mg/kg,就会视为不合格。欧盟还规定各种物质迁移量之和也不得超过总迁移限量。仍以密胺制品为例,假定测出其三聚氰胺迁移量为28rag,kg,甲醛迁移量为12mg/kg,硬脂酸锌的迁移量(以锌计)为24mg/kg,虽然各物质迁移量均未超过其特定迁移限量,但总和高于60mg/kg,因而也判为不合格。
对于陶瓷等食品接触材料,并没有总迁移限量要求,只规定了铅、镉等重金属在4%乙酸溶液中的特定迁移限量要求。如表3.5中不可灌液的陶瓷制品(扁平制品)的铅特定迁移限量为0.8mg/dm。(四件平均值),即“选四件陶瓷制品,测定每件制品每平方分米的陶瓷面中迁移出的重金属铅质量,四件陶瓷制品铅迁移量平均值不得超过08mg;而
可灌液的陶瓷制品的铅特定迁移量为4.0mg/L(四件中任何一件),即“选四件陶瓷制品,要求迁移人每升4%乙酸溶液中的铅质量不得超过4.Omg,任一件制品均需满足”。由此可知,欧盟对可灌液制品,其限量单位为“mg/L”;而对不可灌液制品是相对表面面积计算的,即其限量单位为“mg/d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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