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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迁移量、特定组分迁移量及总残留量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5-01-11 00:00 作者:北纳创联

根据总迁移量、特定迁移量的定义可以发现,总迁移量数值上应等于所有非挥发性组分的特定迁移量的总和。因此,只要证明总迁移量的测定值小于某种非挥发物的特定迁移量,便可证明该组分特定迁移量符合其限量要求。以欧盟为例,对于密胺制品,欧盟规定三聚氰胺特定迁移限量为30mg/kg,甲醛特定迁移限量为15mg/kg。假定测得的水溶液模拟物(水、乙酸或乙醇溶液)中总迁移量为5mg/kg,则表明三聚氰胺的特定迁移量必不会超过5mg/kg,当然更不会超过限量30mg/kg,因此可不用检测三聚氰胺的特定迁移量而说明其合格。但是,如前所述,总迁移量实际是非挥发性组分特定迁移量的总和,而甲醛易挥发,总迁移量5mg/kg并不包括甲醛的特定迁移量值,所以这不能直接说明甲醛迁移量未超过其特定迁移限量,仍需通过检测判定。

此外,还可以通过组分残留量大小来直接确定特定组分迁移量是否不合格。以欧盟为例,某聚氯乙烯制品中氯乙烯单体残留为2mg/kg,每3g该制品面积为6dm2,根据欧盟EFSA假定6dm2塑料材料包装的lkg食品”,该制品会与lkg食品接触。考虑最极端情况,即氯乙烯单体百分之百地迁移到lkg食品中去,其特定迁移量为(2×0.003/1)=O·006(mg/kg),小于限量0.01mg/kg,那么此时便可判定氯乙烯单体的特定迁移量必定符合限量要求,故可免去对这种氯乙烯的特定迁移量检测。当然,若按照极端情况获得的迁移量超过限量,便无法判定是否合格。此时,仍然需要通过实际检测判定。欧盟法规(EU)No.10/2011规定的两种可不必强制检测特定迁移量的情况,归纳为如图3-1所示,在使用我国国家标准测试时,也可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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