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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限制增塑剂相关法规
根据于2008年8月14日通过的《美国消费品安全加强法》第108条,由2009年2月10日起禁止销售、分销及进口含有浓度超过0.1%的DEHP、DBP或BBP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此外,暂时禁止销售、分销及进口可放进儿童口中、含有浓度超过0.1%的DINP、DIDP或DNDP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直至最终规定颁布为止。根据法案的定义,儿童玩具是指生产商专为供儿童使用而设的消费品;儿童护理产品是指生产商专为协助3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协助儿童吃奶或出牙而设的消费品。此外,美国玩具标准ASTM F963一08新版本于2009年8月17日成为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的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奶嘴、摇铃和咬圈不能有目的地含有DEHP。
二、日本对于增塑剂的限制法规
日本《食品卫生法JFSL》和日本《玩具安全标准ST2002》是日本对塑料增塑剂限制的两部主要法规,涉及的产品仍主要为玩具和食品接触材料。对于食品接触材料中的增塑剂,《食品卫生法分辛规定聚氯乙烯塑料南。品中已二酸二(争乙基己基,醋(DEt-fA,不得检出,磷酸三甲苯酯类增塑剂含量不得超过1mg/g。日本《玩具安全标准ST2002》第十版于2011年8月23日做了新的修订,修订后指定玩具的塑化材料中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与新的《食品卫生法》保持一致,指定玩具中,DEHP、DBP或BBP的含量不得超过塑化材料总量的0.1%。(指定玩具的)直接与婴儿口部接触的部分,DINP、DIDP或DN()P的含量不应超过塑化材料总量的0.1%。(指定玩具的)不直接与婴儿口部接触的部分,DINP的含量不应超过主要由PVC合成的人造树脂总量的O.1%。供6岁以下儿童使用的非指定玩具,DEHP的含量不应超过PV(:合成的人造树脂总量的0.1%。玩具中直接与婴儿口部接触的部分,DINP的含量不应超过主要由PVC合成的人造树脂总量的0.1%。
三、我国关于增塑剂的限制法规
我国最新发布的国家标准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替代了GB 9685—2003。此新版标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欧盟2002/72/EC食品接触材料指令等相关法规,已逐步与国际相关标准接轨。该标准将塑料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从2003版标准的38种增加到580种,与增塑剂相关规定见表5-7。我国的行业标准SN/T 2549—2010《食品接触材料检验规程辅助材料类》明确规定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中禁止人为添加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与增塑剂相关法规
我国台湾地区“环保署”也已将DEHP、DBP、I)MP列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管制。DnDP则被列管为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限制其使用用途。根据台湾地区“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塑胶类中规定,DEHP溶出限量标准为1.5ppm以下.而食品中则不得添幻;2011年9月,台湾“环保署”(EPA)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为了与欧盟在邻苯二甲酸盐物质的监管限制措施一致,将对归类为等级I及等级Ⅱ中的化学品进行更新。
阿根廷政府公布,从2008年9月9日起禁止生产、进口、出口、销售或免费提供由6种邻苯二甲酸盐含量大于O.1%的塑料材料制成的玩具和儿童护理品;丹麦方面,除了同
豉盟所规定的六项含量要求外,针对小于三岁幼童所使用的玩具及育儿物品,其他任一项邻苯二甲酸酯类含量不得超过O.05%。
加拿大卫生部(}tealth Canada)于2009年6月提议修正《危险产品法》(}lazar-dousProducts Act,HPA),以纳入对某些能与使用者口腔接触的儿童产品的铅含量,以及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的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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